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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

时间:2007-05-22 13:59: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了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可实行按月、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筹集。职工个人缴费可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与出资人协商后,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同意后方可通过。其他各类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四、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中,养老保险统筹实行省级管理的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企业年金方案提出意见,并正式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15日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可以由企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职工岗位、工龄、贡献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不得提前提取。职工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金按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入伍、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八、受托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企业和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九、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并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十、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资产清算的范围。

  十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