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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81号

时间:2007-05-22 14:19:14

渝劳社办发〔200618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建立企业年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市场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劳动保障部门各相关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工作上加强指导,在资金运作上加强监督。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选择一些效益好、有影响力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保证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建立企业年金,由工会代表职工就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未组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稳妥做好衔接工作。

    (三)在建立企业年金的初期,考虑到历史原因,企业可依据职工距离退休年限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四)在不突破企业年金缴费上限的前提下,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可调整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

    (五)企业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的企业年金缴费标准,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六)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中央在渝企业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本市的子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方案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缴费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可以计入企业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职工转移劳动关系时,其原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和新就业单位为其建立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合并管理。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就业或新就业单位两年内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不足2000元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注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九)企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认定并公告取得管理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范围内,选择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十)在渝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供上级机构业务授权书。

    (十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企业年金受托人,并与之签订意向性协议。企业年金方案生效后,企业应及时与企业年金受托人正式签订书面合同。

    (十二)鉴于企业年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资格认定办法出台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原则上应与取得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三、认真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金方案的报送。

    本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按《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在渝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于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前,企业应填制《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栏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

    3.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4.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情况说明。

    5.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需要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单》,并向报送单位出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回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的有关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监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填写《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费情况意见后,报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中止企业年金方案,须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登记表》,于企业年金方案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附件: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式样)

       2.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情况说明(式样)

       3.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

       4.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受理单(回执)

       5.企业年金方案审查意见书

       6.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7.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情况登记表

   (注:以上表格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