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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时间:2008-05-26 10:38:49

(津劳局[2006]2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 号)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20 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 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且题提出以下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融市场发展。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学习和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为发展企业年金剑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全面推进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 、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当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墓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2 、充分尊重企业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适当拉开差距。在企业年金的分配上,鼓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和技术骨干以及专业人才进行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经退休人员的适当辛苦补偿。

4、结合实际,量力而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而造成亏损,效益下降或亏损的要减少或暂停筹集企业年金。

5 、建立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自2006 1 1 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管理监督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全面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管理监督。对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凡现有企业年金政策中与"两个办法"精神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企业年金方案经修订完善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的规范工作,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实施监管。

企业年金工作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区县局(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工作上加强指导,在基金运作上加强监督。要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保证我市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的发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