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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及发展

作者:俞贺楠、何伟 时间:2015-08-14 15:20:4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职业年金制度是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确立的一项主要制度安排,其目标定位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回顾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该制度。

我国的职业年金制度最早出现在20083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其中,明确指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同时,明确了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尝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并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

2011724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其中,《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9个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之一,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这是我国第一次对职业年金制度进行规范,也是针对事业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次尝试。当时职业年金的参加范围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针对机关工作人员。同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33号),明确提出要做好开展“试行职业年金的准备工作”。需要指出的是,《试行办法》明确“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见,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之初,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方案设计在事业单位内部有自主权,且包括以下内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权益归属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此外,还规定了职业年金缴费比例的上限,即“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资基数方面,也明确“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在试点地区,有些地方初步尝试了职业年金制度的设计。比如深圳市制定出台《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08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12号),在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群体和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群体中开展职业年金制度试点工作。不过,大多数试点地区尚存观望的态度,或者可能更多关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总体上职业年金制度试点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5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标志着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阶段。20153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实施《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1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再一次对职业年金制度进行规定,并且超出了最初试点地区,以及参加范围扩大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明确“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正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并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同年,人社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发展阶段。

《办法》共计17条,在缴费比例方面,明确“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方面,“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还特别规定了“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并且“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总之,我国职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由试点地区事业单位试行到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施的发展过程,而且较2011年《试行办法》,2015年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职业年金制度强制性,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缴费基数、比例等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更加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加补充”的目标,为全面深化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