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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08-05-26 10:38:30

(沪劳保基发(200812号)

各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函》(劳社监司函[2006]10号)的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就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一)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的拟定可参照《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二)本市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应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中在本市设有子公司的,应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单独建立的,应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凭证,以及按时足额缴费的承诺书。

  (四)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申请备案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或职工民主程序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在上海市设立子公司的,抄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子公司),且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在上海市的,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本条第()款规定的办法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复印件;对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的,还需提供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企业年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企业集体协商选择受托形式的决议材料等。

  以上材料中,本条第12项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申请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积极配合予以相应的调整。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5),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三、建立企业年金统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准确分析年金发展状况,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季度编制《企业年金管理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和《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等统计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6),并以excel形式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要配合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6]12号)同时予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