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进行的由本公司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直销交易行为(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特订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及其他合格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支付渠道”)、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参照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者:是指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直销投资者。
·基金:为本公司所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对其账户进行管理和基金交易的系统。
·网上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对其账户进行管理、基金交易的行为。
·网上交易业务:包括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增开交易账户等账户类业务,以及设置收益分配方式,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赎回转认/申购、撤单、设置定期投资计划等交易类业务。
·指定支付渠道: 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资金结算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第三条、凡进行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须事先开立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和直销交易账户。
第五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户时,预留在直销交易账户资料中的资金账号须为本公司指定支付渠道的账号。通过本公司网站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方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网上支付渠道划付认/申购基金的款项。
第三章 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六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户的投资者在自助办理开户时已签署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开户成功后自动开通网上交易方式。通过直销柜台开户的投资者欲进行网上交易须办理网上交易方式的开通手续,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直销柜台与本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以办理开通或关闭网上交易方式的业务,但开通或关闭的成功以本公司的确认为准。
第八条、投资者关闭网上交易方式后,仍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有关交易。
第四章 修改基金账户/直销交易账户资料
第九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可办理除“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以外的其 他信息的变更。
第五章 密码保管
第十条、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号、个性化登录名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时须通过基金账户查询密码(以下简称"登录密码")验证。
第十一条、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时须通过交易密码验证。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三条、投资者可对登录密码和交易密码进行变更,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十四条、投资者丢失或遗忘密码,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密码挂失。
第六章 交易时间
第十五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于7(天)*24(小时)内的任意时刻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基金认购申请的工作日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受理截止时间为15:00。超过当前工作日受理截止时间提交的申请按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在认购期结束当日15:00后提交的认购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投资者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如因不可抗力及非本公司人为因素而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由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交易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第七章 认/申购申请及撤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申购业务和撤销认/申购申请业务,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投资者可在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根据提交认购/申购申请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至时间前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本公司在撤销认/申购申请确认后,将对已划付成功的认/申购资金进行退款处理。
第八章 赎回申请及撤销
第二十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和撤销赎回申请业务。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可在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根据提交赎回申请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赎回申请。
第九章 转换申请及撤销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和撤销转换申请业务。转换份额的数额限制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可在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根据提交转换申请时系统确认的申请单编号来撤销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转换申请。
第十章 赎回转认/申购申请及撤销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赎回转认/申购业务和撤销赎回转认/申购申请业务。赎回份额和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应遵守本公司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可在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撤销赎回转认/申购的赎回申请及转申购申请,但不能单独撤销转认购申请。
第十一章 定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投资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第十二章 设置收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七条、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除有特殊规定的基金须按照各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外,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设置收益分配方式业务。对于每个交易账户下每只基金的每种收费模式/类别,投资者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设置收益分配方式业务不能撤销,投资者可多次提交申请,收益分配方式以当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设置的为准。
第十三章 资金支付与结算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选择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若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使用其他扣款/结算账户,造成交易失败等情况而引致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须首先开通指定支付渠道的网上支付业务或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通过指定支付渠道的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基金的款项。
第三十条、投资者提交基金认购/申购申请后,可通过指定支付渠道的网上支付系统支付认购/申购资金,也可通过汇款方式将认购/申购款项划付本公司指定直销银行账户。汇款交易业务规则请参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采用网上支付方式划付的资金与对应的申请挂钩,对同一笔申请进行重复支付的款项或超过规定业务受理截止时间支付的对应当日有效申请的款项均视为无效款项,该款项不能用于其他认购/申购申请的支付。本公司对上述款项进行核实后,将进行退款处理。投资者采用汇款方式支付,款项在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到达直销指定资金账户的资金直接计入投资者当日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按认/申购申请的业务受理日期和业务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匹配。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在T日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采用网上支付方式支付的款项须在本公司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支付成功,采用汇款方式支付的款项须在本公司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账户。如投资者在本公司规定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内未能将认购/申购资金付足,则认购/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申请,采用汇款方式支付的款项将记录在投资者直销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中,投资者可择日提交申请或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自助申请退款。
第三十三条、如投资者撤销T日提交的认/申购申请,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支付的资金将于T+1日划向投资者支付账户,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的资金将重新计入投资者直销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中,可用于投资者其他的认/申购申请。
第三十四条、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划款日期划往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交易账户资料中预留的资金账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分红时,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分红款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划款日期划往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交易账户资料中预留的资金账号。
第十四章 交易费用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相关交易费率标准。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章 查询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账户信息和交易申请的提交和确认等信息。
第十六章 风险
第三十八条、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三十九条、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条、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由于指定支付渠道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支付或到账时间延迟等问题,本公司将协调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三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不时地对本规则作出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01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