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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投资者汇款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电话、手机等交易方式(以下简称“直销”)提交认/申购申请并通过汇款支付方式购买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交易行为,特订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投资者汇款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本公司直销汇款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
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
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汇款到账截止时间:认购业务的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日15:00,申购业务的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日15:00。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后到账的资金视为T+1日到账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有多个直销交易账户时,提交认/申购申请的直销交易账户必须与办理汇款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本公司不主动办理退款,并将汇款资金计入汇款银行账户对应的直销交易账户,投资者可通过此交易账户再次提交认/申购申请,原交易账户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

第七条、 投资者在直销开立账户时应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同时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时,还须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直销交易账号,所填信息必须完整、准确。汇款后应于汇款当日15点前将申购业务汇款单或者于汇款当日15点前将认购业务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直销中心(010-65187031),并电话确认(010-65187055)。因投资者未按规定传真汇款单、未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原因不能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汇款身份识别而导致的资金到账处理延误,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支付方式提交一笔认/申购申请,若T日之前或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的资金到账金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认/申购申请有效,如实际到账金额小于认/申购申请金额,则该认/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交易,汇款到账金额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直销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中,投资者可择日提交申请或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自助申请退款。投资者购买基金的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于T日使用其预留账户通过汇款支付方式提交多笔认/申购申请的,若T日之前或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之前该交易账户有资金到账,则本公司采取“时间优先”原则,按认/申购申请提交的先后顺序逐笔足额匹配该交易账户的到账资金。按此规则匹配时,当出现一笔认/申购申请金额大于到账金额逐笔匹配后的资金余额时,则该笔认/申购申请将视同于无效交易,资金余额将按顺序与下一笔认/申购申请继续匹配,按上述规则匹配结束后如仍有资金余额未参与匹配,该余额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直销交易账户资金余额中,投资者可择日提交申请或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自助申请退款。

第十条、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以在T日15:00之前申请撤销,申购申请可以在T日15:00之前申请撤销。如投资者已撤销的认/申购申请已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且资金已到达本公司直销专户,则投资者可再次提交认/申购申请或在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自助申请退款,本公司不主动退款。

第十一条、 如投资者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但资金到账时间晚于T日汇款到账截止时间,该资金将视为T+1日到账的资金记入投资者交易账户余额。投资者可择日再次提交认/申购申请或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自助申请退款,本公司不主动退款。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时间对交易账户下的资金余额提交退款申请,如资金余额由多笔资金存入明细组成,则投资者需分别申请退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申请退款时需查看该交易账户内是否有尚未确认的认/申购申请,如有则投资者须先撤销认/申购申请成功后方可申请退款。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T日17:00前提交的退款申请,本公司于T+1日将款项退往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在T日17:00后提交的退款申请,将视为T+1日的申请,本公司办理划款的时间也随之顺延。

第十五条、 如投资者未按本规则要求办理汇款,资金将无法计入投资者的交易账户,本公司在进行必要的投资者身份识别后将汇款资金退回投资者汇款时使用的账户。其中: 如果投资者采用非预留账户汇款,本公司将于资金到账日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并将该笔资金划往投资者汇款时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如果投资者汇款信息(包括汇款户名、汇款账号、汇款账户开户行名称等)不完整,本公司将无法办理退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电话010-65187055),由此造成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如果投资者采用现金汇款,投资者须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主动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提供汇款证明和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公司进行必要的身份核实。如汇款人在本公司直销已开立交易账户,则本公司将该笔汇款到账资金退回投资者预留账户。如汇款人尚未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则还需汇款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供接收退款的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原件(此银行账户证明文件须包含汇款人名称、身份证号和收款银行账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和银行账户复印件(注明银行账户开户行名称),本公司将该笔汇款到账资金退回投资者提供的银行账户。由于投资者未及时配合本公司完成身份识别工作而导致的退款延误,由投资者承担。
如果投资者采用非合规方式汇款,投资者应主动与本公司直销中心联系退款事项(电话010-65187055),提供汇款证明(注明汇款银行网点全称)和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资料的下一工作日办理退款。

第四章 风险

第十六条、 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七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八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九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二十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汇款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汇款时,汇款资金可能为非实时到账,尤其是跨行、异地转账及采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办理的资金汇款,可能会导致到账时间延迟或汇款身份验证延迟,从而致使交易申请失败,敬请投资者及时或提前汇款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由于办理汇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的系统或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为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