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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网上、手机等交易方式(以下简称“直销”)进行 “赎回转认购”和“赎回转申购”业务(以下简称“赎回转认/申购”业务),特订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本公司直销进行“赎回转认/申购”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二章 释义

第四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T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赎回转认/申购”业务: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提交赎回业务申请,并约定将赎回款直接用于认/申购本公司发起募集并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本规则中可用于“赎回转认购”业务的赎回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处于日常开放期的基金,转认购的基金为处于募集期的基金;“赎回转申购”业务作为转换业务的补充,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的、且不能进行转换业务的基金之间。关于转换业务,请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如有变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第六条、本公司根据投资者T日发起的“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申请,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 “认/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新基金开始公开发售后并在有效的认购业务受理期间,方可申请办理"赎回转认购"业务。

第七条、若投资者在T日15:00前(含)成功撤销“赎回转认/申购”业务交易申请,则“转认/申购基金”的认/申购交易申请一并撤销;
投资者在T日15:00后至转申购申请发起日15:00前(含)只可撤销“转申购基金”的申购交易申请,款项将于撤销申请确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投资者不能单独撤销“转认购基金”的认购申请。

第八条、“赎回转认/申购”业务所认/申购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额和追加金额须符合本公司认/申购交易限额的规定;若赎回款小于最低认/申购交易金额限制,本公司将视同认/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九条、若赎回基金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转认/申购交易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根据业务规则中的巨额赎回规则处理。如果巨额赎回确认部分赎回款低于认/申购基金的最低交易金额限制,本公司将视同认/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十条、投资者提交“赎回转认/申购”业务申请后,若赎回申请根据本公司业务规则导致强制赎回发生,则强制赎回款与正常赎回款一并参与转认/申购申请。

第十一条、投资者通过“赎回转认购”方式参与认购的基金,遇到认购期提前结束情况,即“赎回基金”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之日,所认购基金已经结束募集,则“赎回转认购”业务将视同认购失败处理,款项于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如遇认购基金比例配售的情况,则“转认购基金”申请金额中未参与配售部分将按照本公司配售资金退款规则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赎回转申购”方式参与申购的基金,遇到该基金暂停申购情况,则“赎回转申购”业务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遇到该基金限额申购情况,则超出限额部分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本公司直销系统发起转认/申购业务当日,如遇到基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转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系统将视同认/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认/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赎回转认购”业务中,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认购基金”的认购手续费;“赎回转申购”业务中,投资者需要支付“赎回基金”的赎回手续费和“转申购基金”的申购手续费。

第四章 风险

第十五条、投资者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者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六条、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十七条、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八条、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十九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汇款交易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二十条、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为业务规则之补充,与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