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 在线客服

浅析澳大利亚自愿储蓄年金投资监管体制

作者:何伟 时间:2019-03-27 17:46:58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澳大利亚自愿储蓄年金资产采用信托管理,受托人为计划成员的利益最大化而履行受托责任。

一、监管体系

1994年,政府颁布了《超级年金业监管法》(SIS),其中规定了自愿储蓄年金资产管理规则和监管手段:(1)受托人应在其章程中明确是服从联邦公司法,还是服从养老金管理机构的规则;(2)设定受托人的基本职能,并赋予其足够的权利以履行这些职责;(3)提高信息披露及监管报告的要求;(4)提高审计和精算机构的地位;(5)赋予保险和超级年金委员会的审计能力,增强强制执行的权力。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的监管部门对养老金投资上的限制比较少,因为政府认为,受托人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基础上,应该有足够的自由去实现基金长期利益最大化。

1995年,为了防止滥用衍生产品进行投机和杠杆操作,政府对《风险管理说明书》进行了相应调整,以确保受托人适当控制衍生产品的投资组合风险;同时,如果投资组合进行了衍生品投资,受托人应按照《风险管理说明书》的要求披露风险控制措施。

200110月,政府发布《提高超级年金安全性的设想》的研究报告,建议推动超级年金项目进行重大改革,并在2004年制定了《超级年金权益保障法》。《超级年金权益保障法》对自愿储蓄年金投资的监管做出进一步规定:受托人在对养老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为保证养老金的有效增值,受托人通常需要设计或要求分包的投资机构设置多个投资组合方案,计划成员可以从中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受托人执照制度的建立,加快了超级年金行业整合趋势。在2004-2006年的过渡期内,很多原独立的公司基金被关闭,转至由获得执照的受托人所管理的基金。

20073月,政府通过了《税法2007修正案》,进一步简化养老金税收政策, 鼓励公众积极投资养老金。并于2017年进一步修改了税收抵免政策,降低税收抵免门槛。

201771日起,澳大利亚“超级年金业(监管)规定1994”中的新退休金和年金标准规定了创新性退休收入来源产品的必要特点和条款。针对这一变化,政府启动了一个由四个负责退休收入来源产品的监管的政府机构的跨机构分工合作: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负责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监管以及退休收入标准的合规性监管、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负责超级年金担保制度和税收制度的监管、家庭与社会服务部(DFACS)负责福利方面的监管。

二、监管内容

2004年的《超级年金安全修正法案》(Superannuation Safety Amendment Act 2004)颁布后,澳大利亚所有新的超级年金基金(不包括自我管理的超级年金基金以及被豁免的公共部门超级年金计划)的受托人都必须获得审慎监管局颁布的超级年金受托人许可证。此外,审慎监管局必须确保受托人许可证的申请者在获得许可证后会遵守法律或任何强制性条件的规定。

超级年金基金的投资政策由受托人制定,遵循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的监管政策,基金的投资管理、资产托管、账户管理等工作由受托人实行外包,但要遵循审慎监管局的服务外包准则。

为推进超级年金的规范发展,澳大利亚还开展了严格的从业职业资格认证。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协会是一个专业的从事澳洲年金行业方面政策和实践研究的非营利机构,其本身也是一个获得澳大利亚政府认可的职业培训和认证机构。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协会(ASFA)代表了整个澳洲的年金行业包括超级年金受益人、服务供应商、以及各类超级年金基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