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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模式

作者:王琛、何雅月 时间:2021-03-03 13:59:37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一、养老金产品市场发展现状

人社部2013年发布《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4号文”),定义了养老金产品。养老金产品是由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由于养老金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可以提高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效率,适度降低组合业绩波动,人社部同时发布了《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简称“23号文”),将其纳入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养老金产品也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内。

对于养老金产品的规范化管理,监管部门在全流程闭环管理中愈发精细化。20199月,人社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金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养老金产品销售对象的同时,对养老金产品的发行人在报备、运营投资、注销等环节提出更加严格的工作要求,确保养老金产品的合规运营和投资高效。

24号文颁布以来,养老金产品市场快速增长。截至 2019年三季度末,我国养老金产品规模7,855.03亿元,较年初增长64.63%;累计备案养老金产品605个,累计实际运作养老金产品405个。从收益率来看,养老金产品整体的投资收益水平略高于年金市场平均收益。说明养老金产品作为年金基金的重要投资品种,实现了高效投资、分散市场风险、降低组合业绩波动、平稳获取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目标(详见图1)。

1  2014-2019年三季度养老金产品数量及其收益与市场平均投资收益(%

注:1.根据人社部公开披露数据整理。

二、养老金产品投资优势

(一)发挥养老金产品投资规模效应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部分资产投资有资金规模限制,如参与科创板打新需要投资组合持有股票不低于6000万元,这一限制导致很多中小规模的年金基金无法享受到科创板打新带来的投资收益。对于部分大规模的年金基金,也可能由于投资政策中的权益仓位限制而无法满足打新门槛要求。此时,配置养老金产品可实现投资管理人在产品层面进行资产配置,年金基金可以根据投资需求配置适当比例的养老金产品,间接参与各类资产投资,拓宽投资策略,解决组合规模对投资的限制,提高组合收益。

(二)提升稳定类资产流动性

稳定类资产包括信托计划、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存款、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此类产品收益相对稳定,可降低年金投资收益的波动性,为组合收益提供“安全垫”,但由于无法立刻实现变现需求而缺乏流动性。相比于稳定类资产,该类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理人发行和运作,在资产份额的转移上相对便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投资组合配置稳定类资产的流动性问题。

(三)提升组合建仓期投资效率

年金基金投资养老金产品的程序相对简单、高效。相较于开立证券账户、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养老金产品账户的开立由投资管理人自主进行,内部开户完成即可申购养老金产品。若大型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到账后需要迅速投资,通过配置个股个券一般需要2-3个月,而通过养老金产品仅需2-3天就能完成最初建仓期的资产配置工作,大幅提升了资金利用效率和投资管理效率。

三、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穿透管理问题

养老金产品穿透管理是精准定位产品类型、实现精确投资监督、防范年金投资风险的重要管理手段。目前养老金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透明,受托人无法掌握养老金产品配置的底层资产与产品成立时报送的产品类型是否完全一致,存在产品内各类资产配置比例、融资主体、信用资质等不清晰的情况。穿透管理的缺失会干扰养老金产品的实际分类、信用风险评估、投资经理决策、受托人或托管人投资监督等工作,降低同类型养老金产品的业绩排名可用性,削弱年金基金风险管控力度,最终影响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效率和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系统建设解决养老金产品穿透管理问题

养老金产品穿透是指对组合所持养老金产品进行资产穿透,利于受托人充分掌握养老金产品实际配置的底层资产,更为全面地管理和控制产品投资风险。基于养老金产品的穿透管理,受托人可实现对投资资产的监督,获得年金基金配置资产的集中度、大类资产配置仓位等数据,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投资政策,判断年金基金配置资产是否满足比例限制和信用资质要求。若出现异常情况,受托人可通过投资监控系统第一时间督导投资管理人修正及调整投资行为。

一是通过线下产品估值表进行穿透。受托人根据投资管理人或者产品托管人提供的养老金产品每日估值表进行底层资产监督。这是养老金产品穿透最有效的方法。

二是通过受托-投管养老金产品接口进行穿透。目前各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通过受托-投管接口进行数据交互,涉及养老金产品净值和规模情况、资产分布信息、权益类及固收类前10大产品持仓信息、资产估值信息等。通过接口进行穿透可以实现受托人对投资组合持有养老金产品的全面管理。

四、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相关建议

(一)扩大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23号文扩大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推动了年金基金市场发展,但当前投资范围仍难以满足年金基金投资需要。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年金基金投资开始出现多样化资产配置需求。区别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国家养老基金,我国年金基金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偏小,投资品种也有较大约束。随着资管新规落地执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对年金基金这类长期资金更加青睐,促使资本市场注重长期价值投资的同时,保证年金基金稳健增值;且当前资产证券化业务不断发展,加上房地产REITs等创新性业务涌现,期限较长、现金流稳定的项目可以更好适应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要求。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同步扩大了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有助于养老金产品实现多元化,推动养老金产品市场进一步发展,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需要。

(二)强化养老金产品信息披露

目前监管部门对养老金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受托人对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穿透管理,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受托人对部分养老金产品的业绩分析评价发生偏离,较为制约直投业务和养老金产品的发展。建议监管部门针对养老金产品出台信息披露细则,真正解决养老金产品评价及穿透管理问题,发挥养老金产品的投资优势,推动养老金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