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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方式(以下简称“直销”)进行的由本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定期投资行为,特订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直销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指定银行、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第四条 凡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定期投资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签订直销定期投资业务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第二章释义

第五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者:指通过本公司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交易账户:指本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通过直销进行基金交易的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直销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的直销对其交易账户进行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直销定期投资业务(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包含以下几类业务:
1、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投资日期,用固定的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2、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投资日期,用指定计算方法确定的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3、定期定额转换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投资日期,用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以下简称“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的固定的转出份额转换转入到“转换目标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4、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投资日期,用指定计算方法确定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的转出份额转换转入到“转换目标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5、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赎回日期,为投资者赎回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的固定份额,并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以赎回确认净金额(含强制赎回,不含赎回手续费)自动为投资者申购“指定转申购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6、定期不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指通过本公司直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指定的赎回日期,为投资者赎回用指定计算方法确定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的份额,并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以赎回确认净金额(含强制赎回,不含赎回手续费)自动为投资者申购“指定转申购基金”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投业务:特指上述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
定期转换业务:特指上述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和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
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特指上述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和定期不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
定额投资业务:特指上述定期定额申购、定期定额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
不定额投资业务:特指上述定期不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和定期不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
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指经本公司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投资参考指标:指供投资者参考的特定指标及其特定均线,用于确定不定额投资业务区间对应的指定扣款金额、转出基金份额或赎回份额。定期投资业务中使用的投资参考指标包括上证指数及其10年均线、上证指数市盈率及其5年均线。
上证指数: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股价指数”。
上证指数市盈率:指上证指数成份股市盈率TTM值(市盈率TTM是以最近12个月每股盈利计算的市盈率),使用的计算公式为:上证指数成份股市盈率TTM值=Σ(上证指数成份股最新收盘价格×最新总股本)/ Σ(上证指数成份股最新每股收益TTM值×最新总股本),其中每股收益TTM值是以最近12个月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计算而得的收益。
可用余额:指投资者的银行卡、支付账户内可使用的资金数额或交易账户内可实际转换、赎回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份额。
级差:指扣款金额、转出基金份额或赎回份额变动的最小数量单位。
指定投资日:指投资者在定投计划中指定的投资日期。
实际投资日:指定投的交易申请提交的实际日期。如指定投资日为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同指定投资日;如指定投资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为自动顺延的下一个工作日。
日:如无特殊说明为工作日的,均为自然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合同:指《博时××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第三章定投业务通则

第六条 投资者针对单个交易账户首次设置定投计划前,须签署定投协议,新增或变更定投计划无需再签协议。

第七条 投资者开户当天可以设置定投计划,定投计划于设定后次日生效。如开户确认失败,则开户时设置的定投计划也同时终止。

第八条 投资者设定不定额投资计划时需选择“投资参考指标”,并设置高、中、低档投资额,以用于在实际投资日(本款中简称为T日)根据指定计算方法自动选择实际投资额,“投资参考指标”包括“上证指数”和“上证指数市盈率”。当投资参考指标选择“上证指数时”,根据T-1日的上证指数收盘值与上证指数10年均线值的比例确定实际区间投资额。当该比例<= 0.9时,按照高档金额或份额执行;当0.9<该比例< 1.1时,按照中档金额或份额执行;当该比例>= 1.1时,按照低档金额或份额执行。当投资参考指标选择“上证指数市盈率”时,采用上证指数5年市盈率移动平均值作为基准均线,5年市盈率移动平均值的波动率作为偏离阀值。当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处于基准均线以下且幅度超过偏离阀值时(即基准均线- 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偏离阀值),按照高档金额或份额执行;当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处于基准均线附近且未超过偏离阈值时(即|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基准均线|<偏离阀值),按照中档金额或份额执行;当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处于基准均线以上且幅度超过偏离阀值时(即T-1日的上证指数市盈率-基准均线>=偏离阀值),按照低档金额或份额执行。

第九条 定投计划的变更生效:投资者变更定投计划一般可在次日生效。其中变更指定投资日时,若进行变更的操作日既在原计划指定投资日之前,又在新计划指定投资日(变更后的指定投资日)之前,则本期即可按新计划的指定投资日执行,否则从下期起按新计划的指定投资日执行,本期不再执行。例如:原计划指定投资日为每月20号,新计划指定投资日为每月10号;若当前日期为15号,则修改后,本期不执行,从下月10号开始执行;若当前日期为5号,则修改后,本期按10号开始执行。

第十条 定投计划的可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指定投资日。
(2)变更指定扣款金额或指定转出、赎回份额数量。
(3)变更投资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定投计划终止后立即生效,但实际投资日当日投资者不能终止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办理交易账户撤销、基金账户销户等业务申请时,须先终止定投计划;投资者通过代销渠道申请的基金账户销户业务一经确认,该基金账户下的直销定投计划也将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非工作日顺延:投资者设置定投计划后,若计划指定投资日为非工作日时,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计划指定投资日为月末,且恰为基金的非工作日,则实际投资日将顺延至下月p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跨年度)。

第十四条 定投失败不顺延:当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计划实际投资日无法定投成功的情况下,该笔定投交易将不予顺延至执行,本次定投申请失效。本期定投失败不影响下期定投计划的执行。如有变更,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五条 在实际投资日,系统按投资者预先设置的状态有效的定投计划自动发起定投申请,投资者不能对该交易申请进行撤单。

第十六条 在实际投资日,以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和转换转入份额,本公司将遵循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处理投资者交易账户的份额变动。

第四章定期定投业务细则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设置定期定投计划,该计划须约定以下事项:选择使用支持定期定投业务银行卡、支付账户开立的交易账户、设置指定投资日期、申购基金、定期定投方式、每期扣款金额等,对定期不定额定投计划还须设置投资参考指标和高、中、低档扣款金额。本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之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公司与各资金支付结算渠道另行约定。

第十八条 每只基金针对定期定投业务都有最低投资限额(人民币100元)、级差限制(人民币0.01元)和最高投资限额(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超出最低投资限额的部分,必须为级差的整数倍,同时小于最高投资限额。如本公司对定期定投业务的投资限额、级差另有公告,则以该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投资者设置定期定投计划后,必须保证指定银行卡、支付账户在实际投资日全天24小时的账户可用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二十条 指定基金暂停申购业务时,针对该基金设置的定期定投业务是否暂停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五章定期转换业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设置定期转换计划,该计划须指定以下事项:选择定期转换的交易账户、设置指定投资日期、转换目标基金、定期转换方式及每期转出份额等,对定期不定额转换计划还需设置投资参考指标和高、中、低档转出份额。

第二十二条 每只基金针对定期转换业务都有最低投资限额(100份)、级差限制(100份)和最高投资限额(100万份),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超出最低投资限额的部分,必须为级差的整数倍,同时小于最高投资限额。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设置定期转换计划后,必须保证指定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在实际投资日全天24小时的账户可用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二十四条 若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转换转出申请份额等于交易账户可用余额或转换转出造成交易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本公司将遵循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则处理账户余额。

第二十五条 可用于指定为定期定额转换业务的转换目标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能通过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进行转换的基金;可用于指定为定期不定额转换业务的转换目标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能通过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进行转换的非债券类基金(不含QDII基金)。

第二十六条 在定期转换业务的指定投资日期,若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定期转换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确认部分的定期转换申请将根据业务规则中的巨额赎回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暂停转换转出、转换目标基金暂停转换转入时,定期转换业务亦暂停。

第六章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设置定期赎回转申购计划,该计划须指定以下事项:选择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的交易账户、设置指定赎回日期、指定转申购基金、定期赎回转申购方式、每期赎回份额、投资参考指标等。

第二十九条 每只基金针对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都有最低投资限额(除LOF基金为500份外,其他基金均为100份)、级差限制(100份)和最高投资限额(100万份),投资者每次设定的投资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最低投资限额,超出最低投资限额的部分,必须为级差的整数倍,同时小于最高投资限额。

第三十条 投资者设置定期赎回转申购计划后,必须保证指定交易账户下持有的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在实际投资日全天24小时的账户可用余额足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第三十一条 若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赎回申请份额等于交易账户可用余额或赎回造成交易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份额,本公司将遵循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则处理账户余额。强制赎回发生时,强制赎回款与正常赎回款一并参与转申购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可用于指定为定期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的转申购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不能通过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进行转换的基金;可用于指定为定期不定额赎回转申购业务的转申购基金为本公司管理的处于日常开放期且不能通过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进行转换的非债券类基金(不含QDII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指定的赎回日期发起“赎回”业务交易申请,于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当日自动为投资者发起对“转申购基金”的申购申请,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的赎回款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的时间为T+1日。

第三十四条 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所申购基金的交易最低起始金额和追加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申购交易限额的规定,若赎回款小于最低申购交易金额限制,本公司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若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在赎回申请日发生巨额赎回且按比例部分确认的情况,则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及其转申购交易申请将不再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未确认部分的赎回申请将根据业务规则中的巨额赎回规则处理。如果巨额赎回确认部分赎回款低于申购基金的最低交易金额限制,本公司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三十六条 在指定赎回日期,若博时现金宝货币基金A类暂停赎回业务,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亦暂停。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定期赎回转申购方式参与申购的基金,遇到该基金暂停申购情况,则定期赎回转申购业务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遇到该基金限额申购情况,则超出限额部分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直销系统发起转申购业务当日,如遇到基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转申购申请确认失败,系统将视同申购失败处理,款项于申购申请确认失败后下一个工作日划向投资者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七章查询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开通的服务方式查询定投业务的计划、申请和确认等信息。

第八章风险提示

第四十条 投资人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投资人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投资者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或互联网知识的缺乏或对有关信息的错误理解,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二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或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前述原因而可能导致的任何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定投业务无法进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火灾、地震、水灾、罢工、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等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及技术风险等。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保留投资者电子交易的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为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之补充,与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规则做出不时的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